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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成立合资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

更新时间:2024-09-0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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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在当前全球经济的大背景下,受到美国新一轮加征关税、俄乌冲突等多方面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加之印尼在人力成本和自然资源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将东南亚下一个生产基地锚定在印度尼西亚,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采取了与印尼当地的主体或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合资公司的方式,以此作为进入当地市场的战略布局。

 


1、设立合资公司

      中资企业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外国投资公司(“PMA公司”)时,需要具备合法的办公地点,并从印度尼西亚法律与人权部(MOLHR)获得必要的批准。投资登记和许可的申请流程,将通过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所设立的一站式线上服务平台——印尼一站式提交系统(OSS系统)来完成。

01是否设立夹层公司 

      对于客户是直接以中国母公司名义进行海外投资,还是搭建更为复杂的投资架构,需要逐案分析。但通常来说,我们会建议中国母公司先设立一个夹层公司。

设立夹层公司的优势如下:

(1)满足资产留存境外&海外资产配置需求

设立夹层公司可以将分红资金留在境外,若客户日后想要在其他国家投资或有其他海外资产配置需求,灵活性更高。

(2)风险隔离

通过将高风险业务分离到夹层公司,可以降低对母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的风险承担。

(3)税务优化

通过合理的架构设计,可以利用香港/新加坡等夹层公司的架构设计来进行shuiwuchouhua,优化投资的税务结构。

(4)简化ODI备案

由于ODI备案只需要备案两层,故设立夹层公司后,再利用当地公司对外投资将无需再次进行ODI备案,简化流程。

(5)处置股权更加便利

未来客户若想要处置当地公司的股权,只需要在夹层公司层面交易转让,程序、税负均更有优势。


02设立程序 

      在印度尼西亚成立一家PMA公司,一般来说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公司核名:聘请公证人协助确定公司名称,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且未被占用。

(2) 签署公司文件:在公证人见证下,以公证书的形式签署公司设立契约和公司章程。章程应详细列出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名单。

(3) 提交设立申请:自公司设立契约签署之日起60天内,向印度尼西亚法律与人权部(MOLHR)提交公司设立申请。一旦MOLHR批准,公司设立信息将在印尼国家公报上公告。

(4) 税务和住所登记:向税务部门申请纳税人识别号(NPWP),并向地区政府申请住所函。

整个过程通常需要三到四周时间来完成。


03商业运营许可 

      在印度尼西亚,每家公司在开展业务前都必须通过印尼一站式线上提交系统(OSS系统)进行投资登记,并获得一个独立的商业识别号(NIB)。这个NIB是公司在印尼进行商业活动的重要身份证明,它不仅是公司作为进口商的身份标识,还应用于多个领域:

海关准入:NIB是公司进行货物进口时必须提供的身份证明。

社会保障计划:公司需要用NIB来申请注册或参与人力社会保障计划(BPJS Ketenagakerjaan)和健康社会保障计划(BPJS Kesehatan)。

强制性报告:公司需要用NIB来提交人力相关的强制性报告。

      此外,《创造就业机会法》根据商业活动的风险程度,将其分为以下四类:低风险(Low Risk);中低风险(Medium Low Risk);中高风险(Medium High Risk);和高风险(High Risk)。不同风险等级的商业活动需要获得不同级别的许可。通常,除了必须获得的独立商业识别号(NIB)之外,企业还可能需要申请相关的营业执照和/或符合特定行业标准的证书,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印尼的法律法规要求。


04资本要求 

      公司资本通常包括授权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授权资本指的是公司股份的总面额,它既包括了未发行的股份,也包括了已经发行的股份。对于已发行资本,必须由股东实际缴纳。如果公司决定增加已发行和实收资本,那么新增股份也必须由股东们全额缴付。股东认购股份时,必须在股东认购股份之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此外,印尼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100亿卢比(折合人民币约为445万元),且外商投资公司的Zui低已发行和实收资本也应达到100亿卢比(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每当公司扩展一个新的业务领域时,需要额外增加100亿卢比的投资。


2、合资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

      《公司法》规定,在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由两名及以上股东持股,股东可以包括外国实体、外国政府、在印尼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私人个体以及本地公司。


      法人治理机构和我国一样也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但其权责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01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Zui高决策机构,享有未授予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全部权力。《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法定人数和表决比例做了强制性规定,一般事项1/2表决即可,但部分重大事项需要经过2/3或3/4股东出席并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02董事会 

      我国公司法下,董事会主要负责经营决策等决策性事务。然而,在印尼公司法下,董事会更多地负责执行事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益和目标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政策,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开展与公司目标相一致的新活动;并有权在法庭内外代表公司。


(1)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的任命

董事会可以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如果董事会由多名成员组成,除非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否则每位董事会成员都有权代表公司。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会明确设立董事长一职,并赋予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执行职责的权力。在董事长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公司章程才会指定董事会中的其他成员来代表董事会行事。

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应当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且在任职前五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被宣告破产;

2)曾担任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并被判定其导致公司破产;

3)被判犯有损害国家金融和/或相关金融部门的犯罪行为;

4)专业部门依法提出的其他的要求。

任命、更换、罢免和提名董事会成员的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如果董事在管理公司时因过失或疏忽导致公司损失,他们需要对这些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当董事会由两名或更多成员组成时,这些成员将共同对由于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2)董事国籍要求

      根据2019年《关于禁止外籍人员从事的特定岗位》(法律和人权部第349号令)的规定,人力资源事务相关的董事职务不得由外籍人员担任。



03监事会 


      印尼公司的监事会和中国公司法相似,都承担着监督职能,但其职权范围更广。监事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暂停部分董事的职务,也有权要求董事会通过部分决议、开展部分行动前必须获得监事批准,所以外国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监事的任命。

      公司应至少包含一名监事。有两名或以上的监事应组成监事会,未经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成员不得私自采取行动。


3、印尼的土地政策


      印尼实行土地私有制,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取得印尼土地的所有权,但可以拥有以下3种受限制的权利:建筑权,允许在土地上建筑并拥有该建筑物30年,并可再延期20年;使用权,允许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25年,可以再延期20年;开发权,允许为多种目的开发土地,如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等,使用期35年,可再延长25年。

       在其他印尼咨询的与当地园区的合资项目中,存在当地合作方尚未取得项目所涉土地证照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印尼工业园区公司的买卖土地、认证土地等程序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六到八个月等,可能会项目的时间里程碑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项目所涉土地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处置该土地还需要贷款人同意。此外,权属不明的土地也会影响到合资公司后续利用该土地再次融资的可能性。

       以上种种情形都可能对项目进展产生实质性影响,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4、禁止代持


      根据《2007年第25号印尼投资法》第33条的规定,禁止印尼国内和外国投资者以协议或其他文件等形式代他人持有股权。印尼公司法第48条进一步规定,公司股份必须以实际股东的名义持有,而不能指定其他非股份所有人持有。

      这表明,印尼禁止外国股东与境内股东或其他主体达成为外国股东的利益而持有股份的代持协议。如果外国投资者以某印度尼西亚实体的名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合同安排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导致投资者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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