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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登记合规要点指引

更新时间:2024-09-2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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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为“37号文”。“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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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于境外上市均绕不开搭建红筹架构,都涉及办理“37号文”登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加强境外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金融风险。这适用于大多数由中国人设立的境外公司,包括由开曼公司、BVI公司控股的海外上市公司等。



“37号文”登记的必要性



依据上述规定,我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只有完成了“37号文”要求的外汇管理登记,方可成为一名合格投资者,其境外投资才能合法合规进行。换言之,“37号文”提供了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或股份的Zui重要途径,投资者同时可以合规进行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项目,在境外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以被顺利回调回国。即37号文登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 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问题

2.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问题

3. 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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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本文拟通过简要梳理介绍“37号文”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操作要点,带大家深入了解“37号文”备案,更好地理解登记合规要点。



“37号文”登记解读



1.“37号文”登记备案主体

按照“37号文”法规规定,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确保外汇合规。符合该定义范畴,较为常见的有:


1)中国企业创始人;

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均需一起做“37号文”登记,否则个别股东要出具承诺函,表示其在现在及将来都不会就同样事项申请“37号文”登记。


境内运营实体(OPCO)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个人)时,通常建议每个创始人都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如果多个创始人在同一间BVI公司持股,当任何一个创始人的股份发生变化时,所有创始人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这将带来不必要的手续成本。


2.个人境外投资合规步骤

1)设立国内权益公司

2)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规划公司架构;

3)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4)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作为WFOE(外商全资公司);

5)境外投资人向SPV注入资本;

6)如果后续SPV的股东出现变化,须完成变更“37号文”登记。


3.何时完成“37号文”登记?

在办理“37号文”登记前,投资者需先在国外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但只需要支付公司注册费,其他出资行为应在登记完成以后进行(包括境外出资)。否则,应作为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补充登记处理,这可能使投资者需要缴纳罚款并出具解释函,详细说明理由与原因,相关外汇局应按照案件业务集体审查制度审查和办理补充登记。由此可见,“37号文”登记需在“注资”之前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注资”并不只意味着向海外公司注入资金,设立公司或收购公司作为WFOE也被视作“注资”完成,因此,“37号文”登记必须在WFOE搭建完成前。


4.特殊目的公司(SPV)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为了海外上市、投融资目的而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简称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在跨境投融资活动中起到枢纽作用,在“37号文”的指引下,境内居民不仅可以通过SPV实现境内/外合法的资产和权益对境外出资,还可以通过SPV获取境外融资后将资金返程投入境内。


以红筹架构为例,由于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会遇到诸多的阻碍和限制,企业通常会搭建红筹架构确保上市合规性和操作便利性,而特殊目的公司是搭建该架构的首个步骤,一般用于承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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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号文”登记的主要内容

1)境内居民的个人信息;

2)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的信息;

3)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境外的“BVI公司”)的信息。



“37号文”登记被拒的主要原因



从2015年起,37号文登记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银行之后,申请登记通过率就相对降低。企业自行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经常会面临无法顺利及时登记完毕的情形,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1. 实际申请过程中,因为很多银行对于此类业务并不熟悉,有些银行一边操作一边学习,因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沟通,办理时间相应延长。

2. 对于37号文登记的审批,各地外管局及银行的政策要求存异。

3. 对于非标准及一些变形结构,由于政策原因,银行可能无法当下直接做出判断,需要与当地外管确认,因此也建议此过程由专业机构与银行和外管进行沟通、准备资料,会更高效。

4. 办理37号文登记时,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过多,建议在准备正式文件之前,由专业机构先就整体方案与当地银行或外管沟通确认后再安排申报。

5. 境内运营实体(OPCO)设立未满一年,无实际经营的,银行一般不接受37号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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