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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一家境内企业合法变成外资

受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条件所限,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贷款或者在境内上市遇到障碍时,往往会通过境外间接上市融资获取发展资金。在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或私募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直接注资换股或者融资收购两种方式,将其资产权益由境内向境外壳公司转移,于是境内企业开始关注返程投资。

一、什么是返程投资?

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通俗易懂点说就是,中国的外管局规定,境内居民不管是境内自然人还是境内企业,想通过境外的特殊目的的公司(即spv),来控制我们国内的企业开展投资活动,要么收购方式,要么以外商身份在境内开公司通过协议来控制境内的企业从而取得所有权、控制权跟经营管理权的行为,这就叫做返程投资。

特殊目的公司

是指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多为离岸公司。

返程投资涉及到两个监管法律——商务部10号文&外管局37号文

2006年,中国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文”),该文件,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中对返程投资有重要影响的规定有如下三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十一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第四十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号文发布

意味着任何要以返程投资目的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都需要商务部审批,而通过审批难于上青天。

(1)监管上,由原来的地方管理部门提升到中央部门,审批的周期及难度进一步加大;

(2)审批的部门上,由原来的无需审批,到后来的外汇局备案,再到现在的证监会与商务部双重审批;

(3)外资的认定上,明确规定“假外资”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而且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也不改变公司的性质。必须真真正正成为外资才能通过审批。


二、跨境企业选择做返程投资的好处?

1.隐藏股东身份

由于境内企业股东是境内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披露,很容易查询到股东的信息,而香港公司或新加坡公司也很容易查询到;但如果在香港或新加坡公司之上,再设立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塞舌尔公司,就查不到离岸公司的股东是谁,原因在于塞舌尔这种传统的离岸公司具有高度保密性,无迹可查。

2.保障资金安全

大半辈子累积起来的资产,如果有遭一日被割韭菜,那么今天是百万富翁,明天可能就一无所有,如何把已经赚到手的钱保全至关重要;其次税务越来越透明化,国内日益严苛的外汇管制等,通过返程投资这种运作,既可以获得国外更好的私人财产保护及零监控,也可以在国内地方政府获得对“外国投资者”的某些特殊保护。

3.打破外汇管制

返程投资是合理合法以分红的形式资金出境,通过这种给股东分红的方式,代扣一个预提所得税后,就能把剩余的全部利润汇出去给到境外的股东。

4.节省分红税

如果境内公司的股东是境内自然人,那么给股东分红时就要缴纳20%的分红税。但香港、新加坡跟中国签署的有双边税收协定享受从0-15%的协定税率;只要满足协定的要求,在境内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而且持股达到12个月以上,境内公司给香港公司分红时,就可以享受5%预提所得税的优惠;跟20%比起来省掉了15%的税。

5.海外上市融资

国内上市难度太大,不仅要达到各种严苛的条件,还要经过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一系列部门审批,手续非常繁杂;即使这些都做好了到境外上市了,如果日后企业的业务要扩张,想增发股票或者增发债劵,就还得再报批。但是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就容易了太多。

6.外资企业优待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会出台很多优惠政策,税务局都会对这些外资企业的税收优待进行纳税案例分享。另外一个方面,方便对企业的包装,如果成立一家外资企业,就变成了一个外资的品牌,也会提高产品对消费群众的影响力。

返程投资有这么多的好处和优势,您就理解了为什么那么多企业如新浪、搜狐、周黑鸭等都纷纷选择了这套架构海外上市。


三、返程投资都有哪些路径?

一、37号文

二、VIE

三、红筹模式

四、FDI

但如果人人都这样做的话,相当于大量的钱出境了。在初期实操中出现了很多假外资企业,一些原本纯内资的民营企业通过设立海外架构摇身一变变身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同时,假外资有利于企业在境外上市,规避国家对境外上市的政策限制,并且对国内子公司重组的难度和成本都降低。所以政策越来越严格,国家严打假外资!为了减少碰壁,加快审批进度,企业如何规避10号文中的各种“限制解释”,找到合法合规的方式避开提交需要“报商务部审批”呢?


四、返程投资会遇到哪些难点以及对应的方法?

1. 境内企业变更为JV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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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要求:

10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 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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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境换股

主要操作方式: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10号文的第二十八条: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Zui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跨境换股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因此截至目前,鲜有通过跨境换股的方式在获得商务部及证监会的审批后上市的案例。(为避免搭建红筹架构过程中报经商务部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批,通过前述跨境换股的方式搭建红筹架构很少被采用。)

4.换国籍

主要操作方式:企业家选择其亲属/配偶取得外籍护照后注销中国护照,再由其搭建海外架构并收购境内公司,此举从境内居民更改为境外居民(纯外籍股东且长居境外)不受10号文与37号文限制,地方商务局往往都会给予批准。(注:但此方式需消耗巨大的成本以及时间,而且拥有中国政治身份的企业家放弃中国籍也极容易为舆论所诟病)

5.JV架构

通过规避被认定为并购“境内公司”来绕开商务部的审批。具体操作为:

第一步,先将境内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外国投资者,使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步,境外离岸公司再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股东的股权。


五、案例说明

王老板是深圳市某公司的创始人股东,王老板想让深圳市某公司在香港上市,于是搭建了以下海外架构图:

由于王老板是中国境内自然人(中国国籍),根据10号文的规定,如果HK公司想要收购深圳市某公司的股权,属于“关联并购”,应报中国商务部审批,并且深圳市某公司的境外上市也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按照规定也理应这么做,但问题就出在,从2006年该文件的出台及实施以来,商务部尚未审批通过一例海外关联并购。


发布时间: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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